贵州众杰汇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祥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D4TG2W0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街道朝阳洞39号门面3号楼(原电视机厂旁)[沙冲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2025﹞20005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以及售后维修、零配件零售等。当事人在2024年10月累计从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新日牌电动自行车20台,购进货值金额合计28522.8元,在2024年10月底前将购进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全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登记上牌后均自行安装了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 当事人提供了能证明涉案20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原始合规样式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证件,产品合格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号、CCC证书编号、整车图样等信息,行驶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号、登记上牌时审验的整车照片等信息,经对比涉案20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证件载明信息,当事人安装的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均与原车样式不符。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目的是用于出租、员工自用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类型是公司且员工总共才3人,涉案电动自行车少数是员工合理自用,多数应是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的改装,改变了车辆车身结构,增加了车辆本身的重量,加长鞍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载人,会增加车辆行驶过程中制动、转弯、车身平衡等发生故障的风险,进而影响行车安全。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编号等信息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不能对已认证的产品作改装后用于经营活动。 当事人与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受益人,两家公司共用经营场所、员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均是代祥梅,代祥梅是当事人的控股股东(占股62.5%),同时也是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占股100%),目前正准备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业务从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过渡转移到当事人经营,当事人涉案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改装的行为,意在规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规改装行为的监管,目的还是用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予以监管、处理。当事人上述情形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况; 2.涉案车辆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复印件及行驶证与车辆对比照片,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事实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2
南市监处罚[2025]20005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以及售后维修、零配件零售等。当事人在2024年10月累计从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新日牌电动自行车20台,购进货值金额合计28522.8元,在2024年10月底前将购进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全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登记上牌后均自行安装了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
当事人提供了能证明涉案20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原始合规样式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证件,产品合格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号、CCC证书编号、整车图样等信息,行驶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号、登记上牌时审验的整车照片等信息,经对比涉案20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证件载明信息,当事人安装的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均与原车样式不符。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目的是用于出租、员工自用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类型是公司且员工总共才3人,涉案电动自行车少数是员工合理自用,多数应是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的改装,改变了车辆车身结构,增加了车辆本身的重量,加长鞍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载人,会增加车辆行驶过程中制动、转弯、车身平衡等发生故障的风险,进而影响行车安全。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有涉案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编号等信息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不能对已认证的产品作改装后用于经营活动。
当事人与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系关联受益人,两家公司共用经营场所、员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均是代祥梅,代祥梅是当事人的控股股东(占股62.5%),同时也是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占股100%),目前正准备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业务从贵州戴瑞桐羽商贸有限公司过渡转移到当事人经营,当事人涉案购入涉案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改装的行为,意在规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规改装行为的监管,目的还是用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予以监管、处理。当事人上述情形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情况;
2.涉案车辆产品合格证、行驶证等复印件及行驶证与车辆对比照片,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事实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安装加长鞍座、侧面护板、靠背或货架等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情况。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