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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市韦弟水产品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汉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81MA5NLUYP4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合山市城中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4〕8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柳州市一摊贩处购进5kg牛蛙,购进价格为13元/kg,购进货值金额为65元,并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当日已销售完毕(含抽检3.15kg),销售货值共计80元。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摊销售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了3.15kg样品,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BFSQE050038001C)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实测值为1.48×103(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泥鳅)的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本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的牛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为本年度的第二次,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在其摊发布召回公告,因检验周期长,未能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牛蛙。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牛蛙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牛蛙的合格证明文件。 截止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3.15kg)。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销售的牛蛙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本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蛙违法所得80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80元。
1.警告;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0元;
500.00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2
合市监处罚〔2024〕1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从柳州市柳南区钟利明水产经营部购进5kg泥鳅,购进价格为16元/kg,购进货值金额为80元,并以32元/kg的价格销售,已销售完毕(含抽检2.5kg),销售货值共计160元。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摊销售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了2.5kg样品,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G234417)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实测值为3.30×103(标准指标≤1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在其摊发布召回公告,因检验周期长,未能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泥鳅。至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泥鳅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泥鳅的合格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截止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2.5kg)。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销售的泥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其他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本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泥鳅违法所得160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16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0.00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3
合市监处罚〔2023〕25号
2023年5月17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检验报告,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合山市韦弟水产品摊送达了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D040177035C),报告显示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样结论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合山市韦弟水产品摊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立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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