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罗甸县福宝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伟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8MAE2E8HN9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明珠街(王丰家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销售的“美元水松品牌的美藤果油元宝枫籽油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系食品,并非药品,不具备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而当事人在销售活动中,采取播放PPT、现场讲解、播放“用户评价”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该食品具有降血压、血脂、血糖,预防癌症、抗癌,抗衰老,食道肠道的各种炎症,内服可以调节痛风、神经痛、关节炎,外用可以去脚气、去口臭、促进头发再生长、加速皮肤创伤的愈合,正常人服用起到保健、预防疾病、净化血液、调节身体五脏等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30000.00元
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