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陆城三江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启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B1PL01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中国供销宜都商贸物流园4号楼1-10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2007年1月10,当事人在宜都市陆城三江村2组从事化肥、农药(不含剧毒化学品)、农具等经营活动,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至宜都市姚家店镇姚家店村中国供销宜都商贸物流园4号楼1-101铺,延用原名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从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艳阳天”牌复合肥料,批号“20240825120L”,数量1吨,购进价格2100元/吨, 2026年2月25日,以进货价格(2100元/吨)销售给高坝洲镇大战坡村一组经营户向家萍。2026年3月18日,本局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批次肥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据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X2026CP01105),结论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总养分(N+P2O5+K2O)、总氮(N)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无法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50元。
105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