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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城子街镇秀海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秀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2T7QX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九台区城子街镇邮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不罚〔2026〕11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7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2袋涉案麻辣味渔士鱼干巴,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保质期至2026年3月8日,已超过保质期,生产商:湖南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g。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从九台区城东鑫青年副食商店购进涉案食品渔士鱼干巴1盒,采购价15元/盒(盒内含20袋),进价0.75元/袋,零售价1.00元/袋,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涉案食品17袋,2025年3月16日超过保质期销售1袋,剩余2袋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当场销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小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3元,违法所得0.25元。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接到接诉即办平台工单:称投诉人于2026年3月16日在你店处购买的渔士鱼干巴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店正在售卖超过保质期的渔士鱼干巴2袋。你店的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6年4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已查明:你店从事超市经营,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7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2袋涉案麻辣味渔士鱼干巴(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8日,保质期至2026年3月8日,生产商:湖南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g),已超过保质期。经询问,你店于2025年8月6日从九台区城东鑫青年副食商店购进涉案食品渔士鱼干巴1盒,采购价15元/盒(盒内含20袋),进价0.75元/袋,零售价1.00元/袋,你店在保质期内销售涉案食品17袋,2025年3月16日超过保质期销售1袋,剩余2袋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当场销毁。你店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小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货值3元,违法所得0.2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案当事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小,数量少,情节轻微,能证明食品合法来源,12个月内只有一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给予九台区城子街镇秀海副食商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25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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