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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DN02D4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中央步行街8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渝0120民初163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渝0120民初166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7
(2024)渝0120民初166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8
(2021)黔0526民初46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管**
秦**,赵**,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0-10-16
(2020)黔0526民初578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0-10-16
(2020)黔0526民初578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熊**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2
(2019)黔0526民初457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x**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14
(2024)渝0120民初166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0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
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4
2020-10-12
(2020)黔05民终6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20
2020-06-10
(2020)黔0526民初186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1
2019-11-04
(2019)渝0120民初741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威宁县草海镇万顺钢管租赁站与威宁县跃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110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9月13日,由李X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是建筑工程承包和施工。当事人通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在威宁县内获得威宁县新发乡开坪小学塑胶运动场及附属工程、麻乍镇第二中学塑胶运动场工程、思源实验中学屋面修缮等二百零二个个教育工程项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X代表公司与威宁自治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X为谋取教育工程项目的交易机会及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竞争优势,自2016年4月至2022年年初通过本人及委托其妹妹李敏向威宁自治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教育基础建设办公室原主任赵XX行贿现金75万元和帮助赵XX支付购买位于贵阳市双龙临空经济区贵州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房首付款和维修基金11.39648万元,行贿金额共86.39648万元。 当事人自2022年11月1日住所由威宁县海边街道变更至六桥街道铂宫商务大厦16-2-1,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024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在本案中,无法明确证实当事人已实施的二百零二个教育工程项目中,具体哪些项目是通过向赵XX行贿获得的。同时当事人实施上述工程项目过程中实际投入了工程材料、工人工资等成本,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账目,无法查实当事人在实施上述教育工程项目中的盈利情况,进而无法确定本案中违法所得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威检检建受〔2025〕5号),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实施的威宁县教育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承揽二百零二个教育工程项目的事实; 4.赵XX自书材料复印件2份,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赵XX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对李X讯问笔录复印件份、对李X妹妹李敏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黔0526刑初46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X为谋取教育工程项目的交易机会及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向他人贿赂和具体数额的事实; 5.威宁自治县教育局关于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及副科级以上实职干部联系乡镇(街道)和学校工作的通知(威教发〔2016〕3号)和中共威宁自治县教育科技局委员会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分工的通知(威教科党发〔2022〕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XX自2016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自治县教育局党委委员、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主任职务,负责全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证明赵XX是具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易的个人; 6.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提取当事人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 7.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威市监责改〔2025〕0422-1号)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登记住所
罚款2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1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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