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俊堂升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航小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婕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695304405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湾民航小区生活服务村中心一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5﹞346号
经核查,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四二二三六分店在未查验、索取唐山朗晟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及业务员授权资料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6日从无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入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mg*28片共24盒(未索取发票),共计花费3552元,付款给个人。当事人店内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mg*28片销售价格为168元/盒,于2024年12月24日销售完毕,销售额共计4032元。违法所得即药品销售额为4032元。当事人为零售连锁药店,采购方式依据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应为由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当事人未遵守采购规定,于2025年2月6日通过小药药购药平台从陕西铭铖医药有限公司购入瑞格列奈片(诺和龙)1.0mg*30片共4盒,于3月17日销售完毕。为查清上述自称唐山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与唐山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委托关系,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唐山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5年9月10日收到该局《复函》,证明“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业务往来,该公司未向当事人出具相关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上登记业务员非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未委托业务员向当事人销售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3.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