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艺佰尚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8MA70D5FMX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中天大厦楼底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3月6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佳县艺佰尚品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峰味园鸡蛋干香辣味”、“大地农夫桂花蜜蒜”、“閱微蒜味烤肠”三种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货单及食品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佳市监当罚〔2026〕6号),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佳市监责改〔2026〕6号),要求其于2026年3月15日前补齐上述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改正,未补齐涉案食品的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规范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局领导批准,我所于3月19日立案调查,并于3月23日对超市日常管理人章朝 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3月28日调查终结。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佳县艺佰尚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于2026年3月5日,从太原市恒山路批发市场F64号聚香斋门店采购“峰味园鸡蛋干香辣味”(规格:150克/袋,生产商:安徽马鞍山市黄池峰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数量50袋,进价2元/袋,售价2.9元/袋)、“大地农夫桂花蜜蒜”(规格:350克/袋,生产商:南京状元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数量10袋,进价6元/袋,售价9.9元/袋)、“閱微蒜味烤肠”(规格:390克/袋,生产商:玉田县大祥肉制品加工厂,进货数量20袋,进价6元/袋,售价9.9元/袋)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也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经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42元。
罚款4000元
4000.00元
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2
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6号
现查明 佳县艺佰尚品超市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佳县艺佰尚品超 市逾期未改正,仍不合格的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属于法定较轻情 节,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00号)、《消防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佳消产验字〔2024〕第0002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佳消限字〔2024〕第0048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 〔2024〕第0119号)、章科和章后群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等 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佳县艺佰尚品超市罚款人民币伍仟壹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0元
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