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省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国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7E1JAJ9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3号明翰国际217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吉0106民初11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孟**
吉林省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吉0106民初11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孟**
吉林省卓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271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7E1JAJ9Q)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201060322082),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等;2024年4月至今,当事人开办了拼多多店铺经营食品,其中菊花决明子枸杞橘皮茶、人参黄精九宝茶、蓝莓叶黄素酯维生素C片和软骨钙片为普通食品,越橘DHA维生素A胶囊(注册号:国食健注G20200270)为保健食品。为了推销商品,当事人在网上检索关于上述商品中特定成份功效的宣传语,并于2024年5月1日委托青岛心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排版并在当事人拼多多网店产品页面发布,具体情况如下:1.举报人在举报材料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筑莘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蓝莓叶黄素酯维生素C片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办案单位核实,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上介绍“长期戴美瞳隐形眼镜,熬夜刷剧,可能导致干涩红血丝、酸胀肿痛、蚊虫飞影、眼部肌肤老化快”等内容,不属于虚假广告。2.举报人在举报材料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伟普联创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菊花决明子枸杞橘皮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办案单位核实,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北京同仁堂】菊花决明子枸杞茶牛蒡根蒲公英金银花甘草护肝养肝茶”,产品配料为决明子、甘草、橘皮、牛蒡根、枸杞、栀子、菊花、菊苣、金银花、桂花,并无产品名称中标注的蒲公英;同时,涉事商品网页存在“护肝养肝”宣传字样。执法人员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枸杞【功能与主治】滋补肝肾,益精明目。用于疲劳景亏,腰膝酸痛,眩晕耳鸣,阳痿遗精,内热消渴、血虚萎黄,目昏不明。饮用枸杞泡水对肝肾有一定养护作用属日常生活经验,不构成误导和欺诈,故不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但当事人在其产品名称标注了配料表中没有的蒲公英,存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行为。3.举报人在举报材料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丹恳大药房旗舰店”、“筑樊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人参黄精九宝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办案单位核实,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上有“养肾护肝、肾气亏虚、疲软无力、腰酸背痛、力不从心、时间久了、下面硬了、敏感没了、尿不黄了、口不臭了”的内容。上述内容存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该产品的广告费用78.00元;4.举报人在举报材料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鲸螭大药房旗舰店”、“茸茸鹿鼎记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软骨钙片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办案单位核实,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上介绍“补软骨护关节、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的内容,上述内容存在发布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该产品的广告费用78.00元;5.举报人在举报材料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筑莘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越橘DHA维生素A胶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办案单位核实,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上介绍“眼脑同补、视力模糊、眼睛酸胀、学习不好、记忆力差、注意力散、效果好”的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7日函请越橘DHA维生素A胶囊的生产厂家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复称厂家未对越橘DHA维生素A胶囊广告审查。当事人擅自发布越橘DHA维生素A胶囊的广告存在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该产品的广告费用78.00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2024年11月将违法广告内容删除。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15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78.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1、警告;2、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234.00元。
234.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