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老袁家禽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启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5MA4CFD0G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宣恩县珠山镇上湖塘河滨广场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恩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在位于宣恩县珠山镇上湖塘河滨广场一楼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购进撒尿牛肉风味丸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故经营者不能阐述进货的具体来源和购进价格,购进后以2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该案未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0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对营业执照载明名称进行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与营业执照同步进行变更,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与营业执法载明的名称不一致,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撒尿牛肉风味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罚款1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名称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除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已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 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1000.00元
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