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县春生肉食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春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3MA0C7M6Q7P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侯贯镇西侯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324000370号
依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罚款220元。
罚款0.0220万元
220.00元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2
冀市监邢处〔2023〕13053323000435号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本办案机构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29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1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710万元,罚款0.0290万元
290.00元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7-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