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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NHUU2X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盛乐镇丹岱村云展东街北侧京东亚洲一号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内0626民初23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徐**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
2025-07-03
(2025)内0123民初14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张*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5
(2025)内0123民初149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张*,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6
(2025)内0204民初18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季**
张*,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5
(2025)内0204民初18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季**
张*,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4
(2025)内0204民初18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季**
张*,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02-11
(2024)内2502民初50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一分公司,李*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8
2024-11-27
(2024)内0123民初3792号
追偿权纠纷
樊*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9
2024-11-26
(2024)内0123民初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25
(2024)内0123民初3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1
(2024)内2502民初50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李*
裁判文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1
2024-01-17
(2024)内0203民初522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11
2021-12-16
(2021)内0203民初8007号
劳动争议
胡*、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02.1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兰察布邮处﹝2025﹞19号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
2025-06-17
2
乌兰察布邮处〔2024〕19号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乌兰察布市邮政管理局
2024-12-30
3
呼和浩特邮处﹝2024﹞3号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9000.00元
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
2024-12-23
4
伊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9号
2024年9月18日,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分拣公司(空港物流集散中心3号仓库)进行消防责令限期改正复查,经复查,该场所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分拣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伊金霍洛旗消防大队
2024-09-26
5
鄂尔多斯邮处﹝2024﹞14号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责令十五日内改正,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向我局备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5000.00元
鄂尔多斯市邮政管理局
2024-06-07
6
伊市监处罚﹝2023﹞综-26号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的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2]168号。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伊)市监特令[2022]168号时发现:1、在用的2台叉车现场依旧无法提供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2、叉车作业人员未提供作业人员证件。
1、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整;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40000)元整。
4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7
巴彦淖尔邮处﹝2023﹞26号
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对设立的内蒙古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未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规章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巴彦淖尔市邮政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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