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龙泉奇鸣蔬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奇鸣 | 注册资本:1.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5MA6LEUJT3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兴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易门商贸城内2号楼2-116、117、119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易处罚〔2025〕89号
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经检验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胡萝卜系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购进,购进数量6.5公斤,购进价4.0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26.00元;当事人以5.00元/公斤的销售价售出6.5公斤,销售金额32.50元。涉案胡萝卜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32.5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1.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
2.并处32.5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65.00元(陆拾伍元整)。
32.50元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云市监玉易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经营的葱经检验农药毒死蜱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葱系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购进,购进数量6.5公斤,购进价为7.00元/公斤,购进金额为45.50元;当事人以8.00元/公斤的销售价售出6.5公斤,销售金额52.00元。涉案葱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52.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毒死蜱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1.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2.并处52.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104.00元(壹佰零四元)。
52.00元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