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立民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7HPK89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河东路以南长春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3号楼512号、513号、514号,5号楼610号、1104号、1105号、1106号、1107号、1210号、2002号、2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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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5〕144号
1.当事人在亚国宁砭贴的广告页面中宣称“临床有效率98.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超出了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范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在亚国宁砭贴的广告页面中宣称“临床有效率98.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2.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超出了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范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存在关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广告费用为4500.00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序号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判定为“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适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4500.00元。
4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