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伍台昌臣茶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时兵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5795902496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宣恩县万寨乡伍家台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恩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查,当事人是茶叶自产自销生产企业,涉案三款自产预包装茶叶分别为:昌臣绿茶(浓烈)(250g/袋)、绿茶(浓雾)(250g/袋)和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5g/袋)。昌臣绿茶(浓烈)共计生产5袋,销售单价为50元/袋,共出售3袋,剩余库存2袋,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产品标签标注为:净含量:250g,原料:新鲜茶叶,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6年4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GB/T14456.3,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42282500038,生产商:宣恩县伍台昌臣茶业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718-5783959 13997796164,地址:湖北省宣恩县万寨乡伍家台村六组,其标签标注内容齐全、规范,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无违法情形。绿茶(浓雾)共计生产10袋,销售单价为40元/袋,共出售7袋,剩余库存3袋,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主动销毁,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产品外包装原料标注“鲜嫩芽叶”,未标注规范原料名称。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共计生产14袋,该产品为赠品,共赠送1袋,剩余库存13袋,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主动销毁,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原料标注“鲜嫩芽叶”,未标注生产日期,继续标注旧标准号“DB42/T391-2010”,产品标签不规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涉案产品生产经营。当事人提供其有机茶收购入库包装和销售汇总表,证明绿茶(浓雾)至案发前共生产10袋,销售单价为40元/袋,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至案发前共生产14袋,因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为赠品,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综上,本案涉案产品标签不合格产品为绿茶(浓雾)(250g/袋)和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5g/袋),绿茶(浓雾)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0元,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为赠品,无对外销售价格,无法核实精准货值,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绿茶(浓雾)共销售7袋,销售单价40元/袋,总销售金额为280元,当事人提供其鲜叶收购台账、入库单和有机茶收购入库包装和销售汇总表,涉案产品的原材料鲜叶收购单价为4元/斤,当事人称出茶率为“5斤鲜叶制1斤干茶”,每斤干茶的原材料鲜叶成本为20元,绿茶(浓雾)净含量规格为:250g/袋,绿茶(浓雾)的原材料鲜叶成本为10元/袋,共销售7袋,原材料鲜叶总成本为人民币70元,涉案产品原材料鲜叶收购的成本人民币70元予以扣除,伍家台贡茶(昌臣毛尖)为无偿赠送,无销售收入,不计入违法所得,故本案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3.1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到湖北宣恩县农村商业银行万寨支行缴款或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的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入宣恩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元
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