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文志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756672712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忽鸡沟乡所在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3
(2022)内0222民初2073号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2
2022-12-13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11-16
(2022)内0222民初2073号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4
2022-11-16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5
2022-10-12
(2022)内0222民初2073号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6
2022-10-12
劳动争议
刘**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人民法院
7
2019-08-23
(2019)京0115民初17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德茂线材有限公司
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4
2019-08-28
(2019)京0115民初17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德茂线材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固阳县双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687.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应急罚﹝2025﹞执工贸2-026号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罚款
20000.00元
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26
2
包税三稽罚﹝2024﹞9号
1.经我局检查,你公司2021年四个研发项目(锭模改造项目、矿热炉加料、送料系统改造项目、矿热炉出铁口疏通及铁液清渣项目、合金锭出模系统改造项目)实质为物理性质变化,不应有硅石、焦粉、重晶石、氧化皮、钢屑、电极糊等原材料及对应电费的投入,立项报告中上述四个项目的技术流程没有上述原材料的使用,故你公司2021年上述的四个项目的直接投入费用共计2693670.42元需做调出处理并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政策。2.经我局检查,你公司会计宁彩荣工资按工时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人员工资,会计宁彩荣在笔录中承认并未参与研发工作,其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共计共计2021年5084元,2022年15120元,2023年26400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经计算上述违法事实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二)房产税经我局检查,你公司2023年有新增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1.2023年新增固定资产账面原值514118.01元,原材料库房转固定资产时间2022年12月,工棚转固定资产时间2023年5月,板房转固定资产时间2023年7月。合计应补缴房产税4167.52元。2.2024年新增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67022元,转固定资产时间2023年12月,2024年1-6月应补缴房产税3280.79元。以上合计应补缴房产税7448.31元,你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自查补缴4006.64元,滞纳金631.31元。情况分别如下:1.所属期2023年1-6月补缴房产税1989.26元,滞纳金383.93元,仍需补缴房产税23.66元;2.所属期2023年7-12月补缴房产税2017.38元,滞纳金204.76元,仍需补缴房产税137.23元;3.2024年8月15日自行查补缴纳所属期2024年1-6月房产税1121.49元,滞纳金42.62元,仍需补缴房产税2159.30元。因2024年8月15日在我局立案检查期间内,所以自行补缴房产税1121.49元仍需定性为偷税。以上合计你公司需补缴房产税2320.19元。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一)中少缴企业所得税680916.61元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即340458.31元;上述违法事实(二)中房产税3441.68元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即1720.84元。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共计罚款342179.15元。
342179.15元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