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乐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荆门金虾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CPE5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6号(荆楚文化广场)1层101、10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6〕1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31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46号(荆楚文化广场)1层101、102商铺,该经营场所以堂食为主,且已入住美团和微信公众号平台,从事网络经营提供餐饮服务。被抽检干黄贡椒系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从个体工商户陈华经营场所购进,购进数量为3斤,进价18元/斤,购进金额54元。案件核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同时提供了干辣椒检验报告,报告内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项目检验合格,当事人被抽检产品为干黄贡椒,与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产品不属于同一产品,且无关联性。
另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干黄贡椒,用于制作卤虾使用。抽检当日,抽样涉案干黄贡椒数量为2.6斤(含备样),剩余0.4斤当事人陈述已丢弃未使用。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干黄贡椒制作食品的情况。按照干黄贡椒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为54元,涉案干黄贡椒抽检时按照购进价格收取买样费用46.8元,扣除其购进成本,故认定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贡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