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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2CJHT81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98号桃源广场4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浙0213民初668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2-03-23
(2022)浙0213民初9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深圳四季唱片有限公司
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9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期间停止供餐,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11月25日到期后,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许可依法取得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398号桃源广场4楼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000m2,厨房面积60m2,就餐区40m2)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且以KTV等娱乐消费项目为主,未单独列出餐饮消费的经营额,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12月30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等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宁波唛哆派对娱乐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等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