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希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673448344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四户坝二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1
(2024)新23民终5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比尔·热杰普
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13
(2020)新民终28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
2020-07-07
(2020)新2324民初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
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4
2019-11-20
(2019)新01民初48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9
2025-04-18
(2024)新2301执571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海比尔·热杰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01
2021-02-07
(2021)新2324民初18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孟**与朱德新、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4
2020-11-30
(2020)新2324民初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与朱德新、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18
2020-08-09
(2020)新民终28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07
2020-03-16
(2019)新01民初480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新疆和阗玫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沙漠皇后酒业有限公司、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02
2018-04-10
(2018)新2301执1337号
合同纠纷
汪**诉新疆葡城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9125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6)46号
2018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位于昌吉市****的生产场所使用****、****、山梨酸钾与二氧化硫等原料进行生产规格型号为****的****产品196瓶,于2018年12月29日销售186瓶,销售单价为15元/瓶,总销售价格为2790元。剩余的10瓶中,4瓶用于备样,6瓶为自行饮用,当事人无佐证材料证实其6瓶用于自行饮用。2026年03月05日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于2026年03月06日下发《产品召回通知》,从销售商处召回了6瓶。货值金额为2940元,违法所得为27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主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10瓶抽检不合格的“洋葱半干红葡萄酒”; 2.没收违法所得为279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