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F5TH4X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绿洲八度空间A-4号楼11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62号
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与宝清县“殡葬先生”肖太发达成双方约定,肖太发利用其在宝清县殡葬行业内的影响力,向顾客推荐饭店。商家依据所介绍客户产生的营业利润,按照每桌20元向其支付“好处费”。自2023年3月起至 2025年5月期间,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共计二次向肖太发微信支付好处费280元,由肖太发介绍来的客户所获得利润是50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一万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五百零一元整。
10000.00元
-
2025-06-13
2
宝市监处罚[2023]191号
2023年10月24日,本局对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检查人员当场对经营者及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进行了询问,并当场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年11月3日前改正,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方能上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2023年11月8日,检查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请示主管局长审批,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从业人员***2023年4月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此从业人员在未办理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检查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期满后,宝清县得月新楼酒店从业人员***仍未办理健康证明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项目及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2.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3.《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四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已正确履行职责,送达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
5.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身份。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