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英发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760613774M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清远市先锋中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5
(2023)粤1802民初15156号
劳动合同纠纷
祝**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1-25
(2023)粤1802民初122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清远市清城区城广挞柠茶饮店,黄**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嘉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8
(2023)粤18民终496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胡**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25
(2023)粤1802民初126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马*,张**,阮**,刘**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5
(2023)粤1802民初127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4
(2023)粤1802民初9349号
劳动争议
邓**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4
(2023)粤1802民初22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8
2022-12-16
(2022)粤18民终5611号
劳动争议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潘**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2-14
(2021)粤1802民初55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黄**,清远市清城区城广挞柠茶饮店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08
(2022)粤1802民初4087号
劳动争议
潘**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8
2023-08-18
(2023)粤18民终270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22
2023-12-18
(2023)粤18民终496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胡**、清远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06
2018-12-11
(2017)粤民申883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马**、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18
2016-12-09
(2016)粤1802民初481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马**、钟**等与珠海市文化书城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城凤城行决﹝2025﹞2号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工作时,发现当事人与清远市穗洁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协议书》,协议约定清远市穗洁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有偿为当事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清远市穗洁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城凤城责改通字〔2024〕第707号),限当事人在2024年12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检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03-12
2
清城凤城行决﹝2023﹞14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与华泓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协议书》,协议约定“华泓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起有偿为当事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经核查,华泓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我街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