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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潘二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家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C2CRDB2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温泉社区湖泉尚景A-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237号
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4月开始营业,主要经营烧烤、主食、小吃等热食类食品及饮料等预包装食品。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社区湖泉尚景A-38号的弥勒市潘二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时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食品经营者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未按要求存放等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前改正。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弥勒市潘二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当事人仍存在存在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未按要求存放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
1、当事人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2、当事人食品未按要求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款共计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15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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