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延博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720250104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冷库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1
2019-06-28
(2019)甘7101行初154号
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与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05-21
2019-09-27
(2019)甘71行终127号
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与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9-06-11
2018-11-05
(2018)甘0403民初2503号
劳动争议
孙*与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11
2019-04-18
(2019)甘04民终41号
孙*与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i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30
2018-12-03
(2018)甘0403民初23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与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2号
现查明2023年10月1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冷库南侧的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投资人:王振儒,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冷库南侧,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厂区内为消火栓配备的消防水带未安装接口,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77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白平消限字〔2023〕第0047号],对王振儒、王延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1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白银市平川区冷库南侧的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投资人:王振儒,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冷库南侧,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厂区内为消火栓配备的消防水带未安装接口,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77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白平消限字〔2023〕第0047号],对王振儒、王延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和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应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在我大队检查后,已经开始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系统内提示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根据规模按以下标准处罚:(注:场所建筑面积S(平方米),单位罚款裁量标准(万元)当S≥10000时,1<C<1.5;该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结合《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九条公式C=A1+A2×〔(S-S1)÷S2〕计算,经大队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拟给予白银市平川区家宁液化气站罚款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的处罚。
5060.00元
白银市平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