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江南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313335784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喀路与江南大道交汇处江南商贸城B区22栋2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7
(2019)新2901民初296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佐然木.阿不拉
阿克苏江南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高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21
2019-08-16
(2019)新2901民初296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佐然木·阿布拉与阿克苏江南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高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6-13
2018-04-20
(2018)新2901民初504号
王*与阿克苏江南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133号
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加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提取,向当事人调取了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的售电明细。期间,当事人累计向561户商铺业主收取转供电费用共计1575笔,总用电278273度,应收取电费180877.45元,当事人共收取电费221480.39元,合计多收取转供电商户电费40602.94元。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价责退〔2026〕151号,要求当事人15日内将多收价款进行退款。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经561户商户签字的《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格款清退明细表》,多收费用以费用抵偿方式将多收电费1575笔40602.94元清退到位。
综上,当事人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2180元(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元) ?
1218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