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九九颐家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912PQ3B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8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的函》前往当事人食堂检查,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前改正,改正内容为“增设带盖垃圾桶,食品原料等离地离墙存放,修补天花板吊顶,窗口增设三防设施,封堵闲置管道口,修补完善排水管道缝隙”。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食堂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原料仓库食用油未离地放置,厨房部分垃圾桶未加盖子,天花板有破损。当事人未按我局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第一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距此次检查,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
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或藏匿的要求及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事项,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