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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拓安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昆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02MA47TWEC3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芙蓉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东芙蓉路农贸市场16、17、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梁市监处罚[2023]78号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3日对该店经营者张昆鹏做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据该店经营者张昆鹏供述,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是2023年1月16日从商丘市310农产品中心市场购进的,当时共进了3㎏,进价16元/㎏,合计进价48元,售价17元/㎏。执法人员2023年2月23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全部卖完了,共计销售了51元。该店经营者张昆鹏不能提供出该批豇豆的检验报告和进、销货台账记录。办案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此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计划复印件1份,抽样检验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次抽检的合法性;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该店经营者张昆鹏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豇豆《检验报告》1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 4、现场照片7张 ,证明该店正在经营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CJ20230117074)和《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007)时的现场情况。
罚款100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51万元;
100100000.00元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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