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臻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康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D4T54YX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南湖办事处文化小镇D5栋201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5)粤0306民初6565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开展业务之初,就在网络平台推广宣传法律服务业务视频,2024年7月,在抖音视频号获客讨论视频号解封问题时认识了于多志。2025年1月,由于网络视频号平台政策调整,发布法律服务业务相关视频内容,必须要有法律资质才能审核认证,当事人在和于多志聊天得知,可以帮忙介绍律师事务所资质进行认证账号。2025年1月9日,当事人与于多志达成了口头协议,主要内容是:“甲方(湖北臻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和乙方(于多志)双方对平台推广广告业务进行合作,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网络推广平台开通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视频号账户50个,开户后交给甲方合法使用,且授权甲方使用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电子签章签署业务合同,使用对应律所企业微信进行办公、发布律师函开展合法业务…。服务费、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本次合作费用18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0000元,后续每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截止至合同结束…”,当日当事人向于多志支付13700元费用后,实际是由当事人注册开通了50个主页标称“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的视频号以及主页分别标称“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学历的6个抖音号和6个快手号,并于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与于多志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11月15日。经查,当事人在注册开通50个主页标称“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的视频号后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业务视频宣传时,因受网络平台限制,封了部分视频号,实际在使用的视频号为42个,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业务时,并未使用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电子签章签署服务业务合同、企业微信进行办公、发布律师函。现查明:一、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注册视频号使用标称“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2025年2月14日与于多志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并未向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核实该《合作协议》授权的真实性,本局依法向“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发出协助调查函,经协助调查复函证实,“北京厚方律师事务所”没有授权“湖北臻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使用该所的视频号的事实,截至2025年6月14日整改时止,当事人按照《合作协议》内容向于多志实际支付费用86200元;二、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分别注册了6个抖音号和快手号,并且当事人的员工在上述的抖音号和快手号主页分别标称“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历进行网络平台推广宣传发布视频,当事人称:我公司目前现有的46名员工中没有取得“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历,上述抖音号、视频号宣传标示的学历情况我知道,也不是真实的学历,我公司员工在抖音号主页、快手帐号主页虚假标称的上述四所政法大学学历进行视频业务宣传时,我公司知道员工是没有取得上述学历,疏于管理,默许员工的行为,未进行阻止和纠正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支付转款记录证明材料显示,当事人自2025年1月9日开始使用上述名称、学历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业务视频宣传承接业务经营活动至2025年6月14日整改时止,违法经营额为:1668674.71元。
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在视频号主页擅自使用他人组织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违法行为。
当事人明知其员工在抖音号、快手号主页虚假标注学历文凭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业务视频的宣传,未予以阻止及时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视频号主页擅自使用他人组织名称,在抖音号、快手号主页虚假标注学历文凭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业务视频宣传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0项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0元的,可以并处7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具体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