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宋池兰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池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CUWX57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长港路中段69号豪达花园1楼130-131号出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4〕167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店的经营场所货柜内发现有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关新牌精芪双参胶囊,规格型号:12粒*3板;批号:210402,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4日,使用期限:2024年3月,数量1盒;
2.宝松牌医用阴道冲洗器,规格型号:大号,其中生产批号为20220211,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11日,数量4袋,生产批号为:20211101,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6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5日,数量4袋;
3.伊立爽牌蛇黄栓,规格型号:6粒装,批号:20210606,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7日,有效期至:2023年05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数量为1盒;
4.迪施宁牌丙泊酚乳状注射液,规格型号:20ml:200mg*5支,批号:5A220817,生产日期:2022年08月27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的。当事人称进货时间是在2023年4月份左右购进的,进货单价:15.8元/盒,使用收费的价格为:50元/盒,共购进4盒,使用了1盒,数量为3盒;
5.斯奇牌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规格型号:1ml/支*6支/盒,批号:20220411,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9日,有效期至:2024年03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的。当事人称是从湖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盒,已使用2盒加4支,还剩2盒加2支,进货单价:45元/盒,使用收费的价格为15元/支,数量为3盒。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负责人陈述:在经营期间未能仔细核对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截止时间和本人在管理中疏忽大意,导致店内有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因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不齐全,导致上述涉案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的涉案货值金额无法查证。鉴于上述原因,我局执法人员向辖区内药店批发企业咨询上述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上的进销价格。根据药店批发企业提供的价格:1.精芪双参胶囊,进货价54.5元/盒,零售价格78元/盒;2.医用阴道冲洗器,进货价0.54元/袋,零售价格1元/袋:3.蛇黄栓,进货价8.06元/盒,零售价格28元/盒;4.丙泊酚乳状注射液,进货价32元/盒,零售价格45元/盒;5.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进货价46.02元/盒,零售价格50元/盒。经我局执法人员计算,其中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8元;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41元,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两项合计449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处理如下:
1.当事人店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其中,确定的罚款数额一般不低于法定罚款最低限的10%”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作出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当事人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其中,确定的罚款数额一般不低于法定罚款最低限的10%”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且涉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和药品数量较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过期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
2.对当事人店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3.对当事人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25000元,并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