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绿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AL2R6C5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平塘县牙舟镇政务中心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68号
经查明:上述双汇台式烤香肠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号从平塘县许仁霞副食店购进,共购进40包,购进价是1.7元/包,销售价是2元/包。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台账。购进上述食品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至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货架上摆放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核实: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40包,未超过保质期前售出36包,超过保质期后分别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6日售出上述双汇台式烤香肠各1包,共计销售3包,销售单价为2.00元,销售金额共计6.00元;剩余1包是当事人在案发前的日常清理中发现超过保质期后已下架销毁。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元,获违法所得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双汇台式烤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投诉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确由当事人售出,和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时间、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12345平台投诉单截图一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五: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图片、双汇台式烤香肠图片各一张,证明投诉人于2024年6月12日到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购买双汇台式烤香肠(生产日期:20240311,保质期:90天)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6日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经营者徐绿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当事人经营者徐绿飞儿子徐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徐聪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经营者徐绿飞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徐绿飞全权委托其儿子徐聪负责处理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确认。
罚款0.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2
平农〔农药〕罚〔2024〕4号
当事人的儿子徐聪于2024年2月24日通过网上向网名叫“有个妈妈家居”采购了20包鑫海泉樟脑丸农药,总采购价是19.98元,单价约1元/包,自己经营服装用去了10包,销售了6包给不同的6人,销售时间不祥,销售对象不祥,销售单价是5元/包,总的销售收入是30元,此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是鑫海泉樟脑丸,标签未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标称农药登记证号是WP20160013,标称生产商:廊坊海泉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厂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魏乡东杜各庄村),标称执行标准:Q/LFHQ001-2021,标称成分:采用对位二氯苯、除臭香料精制;执法人员用手机农查查和农药信息官网对该农药进行查询,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160013的农药名称是对二氯苯,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是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对二氯苯,有效成分含量为99.8%。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经营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160013的“鑫海泉樟脑丸”的标签不仅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标签标注的名称和成分也与国家农业部登记的不一致,未标注有效成分的含量。
1.没收当事人经营鑫海泉樟脑丸农药违法所得30元和保存在平塘县农业农村局的4包鑫海泉樟脑丸农药。 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3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30元。
5300.00元
平塘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9
3
平市监处罚[2023]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金北大厦26楼购进的鹊牌家居530ml正方形耐热玻璃保鲜盒3个,购进价格12.2元/个 ,销售价格29元/个,共销售1个。购进上述产品后,当事人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至2023年4月6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产品鹊牌家居530ml正方形耐热玻璃保鲜盒2个,生产日期:2017年11月,保质期:5年,货号:Q-0603,生产许可证号:浙XK16-204-02205,公司名称:台州市星美塑业有限公司。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记录,在当事人经营期间,未销售失效产品,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购进时间,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YZ-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执法检查影像光盘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销售失效的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四:《财物清单》(2023-YZ-2)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销售失效的产品的具体信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据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平塘县牙舟全美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徐绿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现场陪同检查人员、被询问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及未在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有销售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004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0.6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