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学雨 | 注册资本:10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08949806X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儒竹路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1
(2024)粤0305民诉前调22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安室智能有限公司
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8
(2022)浙0302民初11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宣安防火科技有限公司,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4
(2022)浙0302民初11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马**,宣安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2-14
2019-01-03
(2018)浙民申3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温州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3-28
2017-12-05
(2017)浙0304民初5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与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温州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58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00号
浙江安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生产的一批共计30具便携式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便携式灭火器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便携式气溶胶灭火器产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920元。
192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2
江市监处罚﹝2025﹞35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务,对长沙市郑韩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简易式水基性灭火器,检验结论不合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大部分的不合格产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1.主动追回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已售产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大部分的不合格产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1.主动追回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已售产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