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洪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2M6XAK0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82号内2号厂房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30
(2025)浙0784民初8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林**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浙0784民初8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林**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09-03
(2025)浙0784民初1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陈**,翁**,翁**
永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8
(2025)浙0784民初84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林**
裁判文书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6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04-18
(2025)浙0784民初1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
翁依勇;翁依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949号
当事人浙江捷旭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金兔大道41号实施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按下列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18000.00元
永康市行政执法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