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国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19C7HJ5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新立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前市监处罚﹝2024﹞3号
经调查,当事人佳木斯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从事面包生产,2022年5月6日从佳木斯市前进区永顺食品添加剂经销部进购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作为公司生产的面包的防腐剂,净含量500g,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有检验合格证明,已过期,过期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于2023年3月18日便购进了新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 26日。由于购进了新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原袋中剩余的30g便未再使用,放在操作台角落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及时清理。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与其他配料(香粉、改良剂、鲜酵母等)一起放在操作台下面柜子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2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存在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过期行为。 2.2023年12月25日,过期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照片一份一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存在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过期行为及该产品有检验合格证明。 3.2023年12月25日,配料存放柜和已开封使用的保质期内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照片各一份一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为保质期内产品。 4.2024年1月2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5.2024年1月8日,石国泉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 6.2024年1月8日,对石国泉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及未按要求整改的行为。 7.2024年1月8日,石国泉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8.2024年1月8日,石国泉提供的采购票据复印件一份两页,证明两次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的采购情况。 9.2024年1月8日,石国泉提供的采购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的采购情况及供货商的资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800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2
前进市监处罚〔2024〕3号
经调查,当事人佳木斯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从事面包生产,2022年5月6日从佳木斯市前进区永顺食品添加剂经销部进购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作为公司生产的面包的防腐剂,净含量500g,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有检验合格证明,已过期,过期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于2023年3月18日便购进了新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 26日。由于购进了新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原袋中剩余的30g便未再使用,放在操作台角落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及时清理。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与其他配料(香粉、改良剂、鲜酵母等)一起放在操作台下面柜子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两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存在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过期行为。
2.2023年12月25日,过期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照片一份一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存在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过期行为及该产品有检验合格证明。
3.2023年12月25日,配料存放柜和已开封使用的保质期内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照片各一份一页,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星牌丙酸钙)为保质期内产品。
4.2024年1月2日,《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800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前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