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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东海瓯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庆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22MABN13NH7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201号瓯龙世纪城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00345号
经查, 当事人是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所销售的云雾茶,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3日以141元/ 盒的价格从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其产品表面标有“云雾茶、有福天下、连云港市野仙茶叶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乡山东村东路边”等字样,共购进云雾茶4盒,尔后将其放在店铺内以180元/盒对外销售牟利。2024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此批云雾茶进行抽检时,此批云雾茶尚未销售,于是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帅在场,对此批云雾茶进行了抽样。所销售的蜡烛熊休闲卫裤,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总部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货号Q4623 蜡烛熊卫裤12条,型号共有110码、120码、130码三种型号,其中型号110码2条、120码4条、130码6条,购价均是 35.4元/条,销价均是69元/条,2024年10月9日,连云港市纤维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卫裤进行抽检时,上述型号为130码蜡烛熊卫裤仍库存有6条,尚未销售一条,于是连云港市纤维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同当事人负责人田长伟在场,对此批型号卫裤进行了抽样。2025年4月7日,本局分别收到连云港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连云港市纤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Q2024XZJ0075、240866LSZX019号检验报告,标称当事人销售的云雾茶,经检验,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GB23350-2021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连云港市纤维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408661SZX019号检验检测报告,标称当事人销售休闲卫裤,经检验,耐湿磨擦色牢度项目和绳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规定的B类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将其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申请复检。截至被查之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所销售的云雾茶,除了抽检样品按销价购买2盒外,剩余的2盒云雾茶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抽检的云雾茶按照销售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720元。所销售卫裤,除了抽检样品按销价购买2条,余下当事人在收到连云港市纤维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便将其卫裤下架退回总部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然后由总部退回厂家。此批蜡烛熊休闲卫裤按销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828元,共销售2条,获利67.2元,税收尚未缴纳,无进货票据,只有进销台帐。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包装空隙率不合格云雾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蜡烛熊卫裤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之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包装空隙率不合格云雾茶、不合格蜡烛熊卫裤,尚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被检验不合格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包装空隙率不合格云雾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蜡烛熊卫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二、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东市监处罚〔2024〕00080号
当事人以25.79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电蚊拍(规格:LED-809)共计3只,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31.9元/只的价格进行了省级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成本价25.79元/只,销售价31.9元/只。当事人违法所得18.33元,货值金额共计95.7元。
罚款金额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3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3
东市监处罚〔2024〕00009号
经查:当事人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23年11月4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按照《2023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等有关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称百合干进行了抽检,在东海县家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东海瓯龙店以销价119.8元/Kg购买了1.522Kg百合干,样品经检验,出具编号为NO:SH2023085797号检验报告,其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散称百合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4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接收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样品同批次不合格散称百合干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4日从义乌市宁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Kg,进价是83.1297元/ Kg,销价是119.8元/ Kg,当事人购进之后一直放在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东海瓯龙店店铺内对外销售,上述散称百合干除了被抽检购买的1.522Kg之外,剩余的散称百合干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散称百合干按照销售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共计599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散称百合干,违法所得共计599元,税收尚未缴纳。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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