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新起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振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MA84TN2C7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世贸广场3号楼3层0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3080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份公司经营地址迁入吉林市江湾路2号世纪广场3号楼3层018号时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本局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责改[2024]0803005号),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当事人明知没有“一中名师”、“奥一、奥二备课组长”,也不存在“已经连续3年,对跟课有难度的孩子给予课后免费一对一或一对多辅导(真免费)”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23日10:31分通过“新起航中考微信1群”,发布了“初升高衔接班,我们郑重承诺:保证师资,所有老师都是一中名师,主要是奥一奥二、备课组长。为保证衔接班上课质量,我们已经连续3年,对跟课有难度的孩子给予课后免费一对一或一对金辅导(真免费)。今年也是如此”内容。 将上述虚假校外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和虚假免费价格允诺信息连同办班招生信息在群内对181人进行了广告宣传。当事人发现群内有负面评论且被“微生活-吉林”微信公众号、“吉林微讯哥”新浪微博号等自媒体披露产生负面舆情后2024年5月26日22:14分立即主动解散了此群。群内发布的广告无广告费用,无违法所得。截止目前,当事人尚未开办培训班。对当事人未取得校外培训资质从事教育培训招生活动行为已由吉林市教育局另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份公司经营地址迁入吉林市江湾路2号世纪广场3号楼3层018号时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本局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吉市市监责改[2024]0803005号),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当事人明知没有“一中名师”、“奥一、奥二备课组长”,也不存在“已经连续3年,对跟课有难度的孩子给予课后免费一对一或一对多辅导(真免费)”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23日10:31分通过“新起航中考微信1群”,发布了“初升高衔接班,我们郑重承诺:保证师资,所有老师都是一中名师,主要是奥一奥二、备课组长。为保证衔接班上课质量,我们已经连续3年,对跟课有难度的孩子给予课后免费一对一或一对金辅导(真免费)。今年也是如此”内容。 将上述虚假校外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和虚假免费价格允诺信息连同办班招生信息在群内对181人进行了广告宣传。当事人发现群内有负面评论且被“微生活-吉林”微信公众号、“吉林微讯哥”新浪微博号等自媒体披露产生负面舆情后2024年5月26日22:14分立即主动解散了此群。群内发布的广告无广告费用,无违法所得。截止目前,当事人尚未开办培训班。对当事人未取得校外培训资质从事教育培训招生活动行为已由吉林市教育局另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构成发布初升高衔接班的教育培训师资、价格等招生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