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南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美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70707620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工业园区船湾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749号
经本机关查明,2025年5月7日,湖北省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充装销售由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生产的涉案液化石油气现场随机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JDS(SY2025-054)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No:JDS(SY2025-054))、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报告编号:JDS(SY2025-054)),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5〕21-6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涉案批次液化石油气,并启动召回程序。上述检验报告记载内容为:产品名称:液化石油气;规格型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受检单位:仙桃市南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日期:2025年5月7日;样品数量1.2㎏X2瓶;抽样基数:10吨;样品/抽样单编号C2025000000875;检验依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湖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湖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二甲醚含量(体积分数)的实测含量见本检验报告第2页,报告第2页中检验项目组分均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C?+C?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标准要求不小于95%,实测结果:94.5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C?及C?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标准要求不大于3.0%,实测结果:3.7%,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样程序和抽样检测结果均无异议。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从湖北省佳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液化石油气14.98吨,每吨购进单价5600元/吨(含运费、充装费),共付购货款中含9%的缴纳税,价税合计70406元,实际货款为83888元(当事人提供了电子发票打印件),经当事人专业技术人员过磅、检测、验收后入库,当事人以6923元/吨(每瓶13公斤,销售单价9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将该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获销售额103706.54元,其中每吨可以获利1323元(扣除人员工资、租赁费、水电费、供气损耗、缴纳的税金等成本)。当事人未建立单独的台账,所有数据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口述和提供的经营状况陈述为准,违法所得仅由当事人陈述无法查证属实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3706.54元,上缴国库。
103706.54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2
仙住更罚﹝2025﹞4号
2025年4月29日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组在仙桃市南方液化气有限公司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责令整改,对仙桃市南方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三万元罚款
30000.00元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7-24
3
仙桃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10月22日,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一行到当事人加气站开展检查时,在其加气处抽残区上方的纸盒内发现32个“口袋码”。我局根据仙桃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查询到上述“口袋码”的充装记录,32个“口袋码”上的气瓶条码分别为:0280002346、0280002860、0280001178、0280003562、0280001215、0280003456、0280003577、0280003074、0280002399、0280002336、0280001366、0280001621、0280002093、0280003241、0280004150、0280004066、0280002375、0280001753、0280003493、0280002746、0280004132、0280003950、0280003224、0280002062、0280001609、0280002913、0280002080、0280002412、0280001463、0280002983、0280002405、0280002728。记录显示: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0月22日,充装记录次数分别为:14、14、15、15、20、15、15、1、14、14、15、13、15、15、16、15、14、15、15、14、17、15、15、7、17、13、1、15、10、13、7、3;共计417次。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在网上定制了32个“口袋码”,花费了30元,无法提供购买记录及相关证明。当事人使用“口袋码”部分用于充装自有产权气瓶,部分用于充装“无码”气瓶,这些气瓶都是客户上门灌装,未留存联系方式、姓名及佐证材料,无法核实其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对违规使用“口袋码”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4
仙住更罚﹝2024﹞7号
2024年11月15日仙桃市燃气管理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0月22日仙桃市南方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的充装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当日充装销售112瓶瓶装液化石油气,现场无法提供安全检查记录。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00元罚款。
30000.00元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21
5
仙桃市监处罚﹝2024﹞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通过扫码使用当事人的二维码给不属于当事人赋码的气瓶(其中还有超期未检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能向本局提供上述四只气瓶的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未对气瓶进行仔细检查,只是凭经验认为有长嘴自闭阀的气瓶就是合格气瓶,没有细查气瓶生产日期,为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了充装。2023年07月03日,当事人因同样的案由被本局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10月10日接受过行政处罚,经处罚后,当事人曾向本局提交了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且根据仙桃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署,2024年01月19日本局召开“2024年第一季度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暨燃气安全整治集中约谈会”当事人也参加了会议,了解当前燃气安全形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