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妮妮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秋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615RC22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天星大道178号恒都世纪花城18幢附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3)105号
2022年12月1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陈皮味花生进行抽检,陈皮味花生的抽样基数是5Kg,抽样数量4.2Kg,购样单价24元/Kg,抽检单位购买取得样品。在抽检结果出来前,当事人将剩下的0.8Kg陈皮味花生以单价24元/Kg全部销售。
2022年12月27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陈皮味花生的《检验报告》(No:A22SZ05493),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9项,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要求“≤0.5”、实测值为“0.83”,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陈皮味花生。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上述陈皮味花生的标称生产单位安徽伊食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食佳公司”)发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异议内容为假冒异议。
伊食佳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显示,该公司生产的陈皮味花生产品合格证与抽检批次的产品合格证存在明显差异,如伊食佳公司合格证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数值有中文单位,如“2452千焦(KJ)、21.0克(g)”,且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为108毫克(mg),被抽检产品合格证中数值没有中文单位,且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为108g。另外伊食佳公司合格证纸张边缘整洁清晰、有公司公章,被抽检产品无伊食佳公司公章,合格证纸张边缘不整齐,似手工剪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从江北区勇强食品经营部(江北区蔡二娃炒货)处购进伊食佳陈皮味花生5件,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渝綦江市监协查(2023)2-1号},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查,江北区勇强食品经营部证实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9月14日销售单确实为该经营部提供,但该经营部陈述当日售出的伊食佳陈皮味花生生产日期应为2022年1月5日,并提供了制造商安徽伊食佳农业公司资质材料、销售票据及批次出厂检验检测报告。
根据伊食佳公司提供的合格证图片与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抽检食品伊食佳陈皮味花生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再次核实。经查,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从江北区勇强食品经营部购进的伊食佳陈皮味花生,与抽检批次的陈皮味花生不是同一批次食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票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的伊食佳陈皮味花生,不是安徽伊食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
按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陈皮味花生的货值金额是5Kg×24元/Kg=120元,违法所得5Kg×24元/Kg=12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