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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明辉注册资本:51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007531182577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长汀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3
(2025)闽行申914号
行政处罚(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5-07-21
(2025)闽0128民初3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潭综合实验区红云开拓贸易有限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平潭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4
(2025)闽07民终3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罗**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4
(2025)闽07民终3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14
(2025)闽07民终31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3-14
(2025)闽07民终30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3-14
(2025)闽07民终311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俞*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闽0721民初23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俞*
郑**,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昌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1
(2024)闽0721民初231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郑**,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昌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11
(2024)闽0721民初231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林*
郑**,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0
(2022)闽民再32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刘**
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8-18
合同纠纷
林**
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9
2023-01-13
(2023)闽07民终61号
合同纠纷
林**、施**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07
2022-05-25
(2022)闽0425执85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15
2021-06-24
(2021)闽0722执2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城县仙阳镇管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4-26
2021-12-28
(2021)闽0425民初24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田县谢洋乡珍山村民委员会、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396.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16
2022-02-28
(2021)闽0582民初27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邹*、晋江市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01
2021-11-02
(2021)闽0203民初17827号
追偿权纠纷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4572.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08
2021-03-09
(2021)闽0824民初1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闽鸿贸易有限公司、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06
2018-07-30
(2018)闽05民辖终74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邹*、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21-04-06
2020-02-21
(2020)闽05民终9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06
2020-07-21
(2020)闽05民终9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人社罚决字〔2024〕3号
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注销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我局在销户审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德人社监询字﹝2024﹞2023152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书面答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5月-10月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上述材料,2024年2月2日,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负责人徐永耀到我局做询问笔录,徐永耀述称该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2023年2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德人社监令﹝2024﹞1701795号﹞,要求你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2024年3月8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经查,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单位为德化县桂阳乡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造价为835.8781万元。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4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德人社监令﹝2024﹞170188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人社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2024年1月22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注销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我局在销户审查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并展开调查。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德人社监询字﹝2024﹞2023152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书面答复、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5月-10月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上述材料,2024年2月2日,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负责人徐永耀到我局做询问笔录,徐永耀述称该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2023年2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德人社监令﹝2024﹞1701795号﹞,要求你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2024年3月8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经查,德化县桂阳乡涌溪桂阳段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单位为德化县桂阳乡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为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造价为835.8781万元。福建南平剑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4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德人社监令﹝2024﹞170188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人社罚告﹝2024﹞3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联系地址:德化县瓷都大道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3516012。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19日
50000.00元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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