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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付记皖北正宗牛肉板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勤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1382MA0U00BX4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凌源市凌河大街宝利园小区2号楼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凌市监处字【2023】13号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案件线索,内容为何盛才举报凌源市付记皖北正宗牛肉板面馆经营的板面里混有蟑螂。2023年3月16日,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凌源市付记皖北正宗牛肉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地面有2只蟑螂。当事人当场承认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其提供给举报人食用的板面中确实混有1只蟑螂。2023年3月16日,该案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举报人何盛才确于2023年3月9日到凌源市付记皖北正宗牛肉板面馆就餐,其在食用当事人提供的板面过程中,发现碗里的板面混有1只蟑螂并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反映。当事人当即打算重新煮一碗板面,但举报人称其有事着急离开,临走时支付给当事人13元板面钱。至查处时,当事人承认其提供给举报人食用的板面中确实混有异物,货值金额13元。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一定注重环境卫生问题,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也已经采购杀虫剂并进行多次消杀。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类案同罚的原则,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万-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10倍罚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适用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元;二、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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