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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红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2MA454U5Y2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园区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3
2019-11-07
(2019)豫0212民初26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与白*、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周西交罚字﹝2025﹞第0800005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洪恩(执法证号:16140817082)王晓江(执法证号:16140817128)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06月06日01时15分57秒,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B27J3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华县G230红花镇黄庄非现场执法点(G230线K1998+74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75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500kg,超限率20.97%。
罚款叁佰元整
3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6
2
J371722202400952
2024年09月10日 23时55分,单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单县超限检测站对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孔立功驾驶的豫B16S53(黄色)、豫B4893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元杰、秦绪伟向孔立功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主车属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挂车属开封市云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经检查发现:该车运输棉衣, 国家限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执法人员与驾驶员马业龙共同现场测量车货总高度为4.30米,超过国家限定高度,现场人员对测量结果无任何异议。证据:现场照片、视屏影像、现场笔录 。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单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11
3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20号
当事人开封市裕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栋梁路盈都君悦外道路南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26
4
浏交处罚﹝2023﹞0782号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12-13
5
铜山交路执﹝2023﹞523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3日内改正
5000.00元
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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