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洮南市民爱滴灌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76KBA4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富文东路(张连祥开发楼)1层4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处罚〔2024〕1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通榆县雨润塑料加工厂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00卷,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产品进货价格为70元/卷,销售价格为80元/卷,截止2024年4月25日,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000元,合计违法所得为:2000元。
2024年3月14日,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洮南市民爱滴灌店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将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4-JCW106-012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且当事人于1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单位销售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爆破压力、耐水压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处货值金额20000元的50%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2
洮市监处罚〔2023〕184号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二、处货值金额1,755元的50%罚款计人民币877.5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1,007.5元,上缴国库。
877.5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