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E73624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1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844号
经查,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从事艺术类培训,成立以来经营范围未有变更。2026年7月22日,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182号组织开展学科类教学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为剑桥英语及六年级数学课程,属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此次学科类培训活动共开设两个班级,分别为教室8和教室10。
教室8于2026年7月22日开班,其辅导人员为孙某,上课内容为剑桥英语,每周二至周五下午1点半到下午3点上课,招收幼儿园大班学生2名,分别是陈某煜、陈某硕,计划于2026年8月9日结课,共11次课,单人培训费用人民币1500元,约定课程结束后再付款。实际培训过程中,因学生陈某硕7月30日、31日请假,班级整体全部顺延至8月4日重新上课,计划连续上课至8月9日。
教室10于2026年7月22日开班,其辅导人员为潘某镕,上课内容为六年级数学课程,每周二至周五下午1点半到下午3点半上课,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3名,分别是金某轩、黄某清、方某涵,计划最后一周周末连续上课,于2026年8月9日结课,共13次课。实际开展过程中,该教室的两名学生金某轩、黄某清单人收取培训费用3000元,单人单次课时费用为230.77元;另外一名学生方某涵前期请假5天,7月30日开始上课,共8次课,收取培训费用2200元,单次课时费用为275元,三名学生共收取培训费用8200元。
因台风到来,两个班级均于8月7日至8月9日期间停课,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安排8月11日至13日补课。截至2026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查处时,教室10的金某轩、黄某清已完成10次培训课程,方某涵已完成5次培训课程;教室8的两名学生陈某煜和陈某硕已完成9次课。
2026年8月11日,金华市婺城区教育局向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婺教责改通字〔2026〕第10号),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当日停止学科类教学培训,并于2026年8月14日向已缴费的3名学生家长退还未消课培训费用,具体退费情况为:金某轩家长690元,黄某清家长690元,方某涵家长825元,共计退还2205元。
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449.55元(5995+2454.55=8449.55),其中教室10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995元(8200-2205=5995),该款项已消课并实际取得;教室8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54.55元((2*9*(1500/11) =2454.55),该款项为已消课款但实际未取得,为应收未收款项。
? 截至案发,金华市婺城区亲近爱之家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组织学科类培训活的学生人数较少,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提供关键证据,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即停止教学活动,积极消除影响,属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节较轻。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伍元整(¥5995)
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