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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夏威驿牛排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军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UH442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漕河镇蕲阳南路(原邮政局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购进单据,据当事人陈述“亚洲渔港”黄金蝴蝶虾系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武汉本恒餐饮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了1箱,规格1KG/盒*9盒/箱,购进价格421元/箱,已经使用了8盒,剩下1盒,每盒购进价46.78元,单盒进货货值金额为46.78元,该产品用于制作西餐。“陈克明”优净3细挂面1袋,系当事人于2023年06月01日从本县漕河镇益民园购进,购进价格6元/袋,进货货值金额为6元/袋,供餐厅员工及顾客食用。案涉未标注生产日期“粒粒香”御膳老汤精,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从本县漕河镇555老汤精菜场芝麻香油购进,购进价格22元/袋,主要用于餐厅制作菜品调味使用。 案涉超过保质期“亚洲渔港”黄金蝴蝶虾进货货值金额46.78元/盒,实际称重552.5G,实际进货货值金额为25.85元;“陈克明”优净3细挂面进货货值金额6元/袋,实际称重214G,实际进货货值金额为1.61元;未标注生产日期“粒粒香”御膳老汤精进货货值金额22元/袋,实际称重325.5G,实际进货货值金额为15.77元。因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加工成菜品销售的结数单据,故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粒粒香”御膳老汤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标注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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