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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现代妇产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兴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556632177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2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6〕47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15:21分和2025年10月31日17:41分在其微信公众号“盘州现代妇产医院”上分别发布了题为“告别松弛漏尿尴尬!3D生物束带紧缩术,重启‘紧’致幸福!”和“微创技术再显实力|盘州现代妇产医院成功为多发子宫肌瘤患者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的两篇文章,其中题为“告别松弛漏尿尴尬!3D生物束带紧缩术,重启‘紧’致幸福!”的文章中对3D生物束带紧缩术这项医疗技术进行介绍,题为“微创技术再显实力|盘州现代妇产医院成功为多发子宫肌瘤患者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的文章中对针对患者使用的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剔除术这项医疗技术进行了介绍,上述两篇文章同一页面尾部都介绍了盘州市现代妇产医院的医院地址及位置链接、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标注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盘州市监限提〔2025〕2053号),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医疗广告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单编号:15202220020251****2272783)1份和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3.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份,执法人员对“盘州现代妇产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进行现场检查的图片4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盘州现代妇产医院”上发布的题为“告别松弛漏尿尴尬!3D生物束带紧缩术,重启‘紧’致幸福!”的文章网页截图12页和题为“微创技术再显实力|盘州现代妇产医院成功为多发子宫肌瘤患者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的文章网页截图1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的违法事实。4.《关于盘州市现代妇产医院公众号文章违规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盘州市监处罚〔2025〕436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当事人属于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局签订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医疗服务项目主要根据《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文件执行。 经查,《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3〕128号)等文件规定,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住院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计价单位为“日”,清洁灌肠、胎儿脐血流监测、胎心监测、一次性导尿、阴道填塞的计价单位是“次”,全身麻醉计价单位是“2小时”;单胎顺产接生项目内涵是“含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是“含心电图、脉搏氧饱和度、心率变异分析、ST段分析、无创血压、有创血压、中心静脉压、呼气末二氧化碳、氧浓度、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气道压、肺顺应性、呼气末麻醉药浓度、体温、肌松、脑电双谱指数”;椎管内麻醉分娩镇痛项目内涵是“指通过蜘蛛网摸下或硬膜外腔置入导管持续阻滞镇痛...。消毒铺巾,穿刺注药确认导管在硬膜外腔植后接镇痛装置持续镇痛,全程监测生命体征...”;大抢救项目内涵“指1.成立专门抢救班子;2.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4. 抢救涉及两科
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重复收费的行为,导致患者多付价款5574.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患者多付价款5574.65元如数退还相关患者,难以查找的,责令当事人公告查找。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下达《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盘州市监责退〔2025〕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人民币5574.65元如数退还相关患者,难以查找的,责令当事人公告查找。当事人在责令退款期限内共计完成清退人民币2913.42元,未清退金额为人民币2661.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进行清退,对无法清退的部分予以没收。
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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