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企兴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雷 | 注册资本:66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97GAT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2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生产一批防爆接线盒:“单据编号:SCRW-2023-11-29-0005;存货编号:C03N0002;产品名称:防爆接线盒;规格型号:AH-G1/2",AC220/380V,20A;数量:2只。”上述 2只防爆接线盒已全部销售(附销售单,单据编号:SD-2023-11-29-00865),销售单价每只16元,合计32元。 2025年9月4日,当事人收到了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1份检验报告:“2508T018 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抗冲击试验项目、非铠装电缆和带编织覆盖层电缆的夹紧实验-夹紧试验项目不符合 GB/T3836.1-2021 标准;隔爆外壳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密封试验项目不符合 GB/T3836.2-2021 标准,依据 《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果存在异议,于2025年9月10日向国家总局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 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后进入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广安路 419 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陈某陪同检查。在现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表示已经撤销上述异议申请,并出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国抽(常)异〔2025〕493 号,处理意见为维持原结论。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报告中的同批次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2只防爆接线盒,销售单价每只16元,合计32元。故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的32元,本案货值金额为3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处罚和无从重处罚情况,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4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64.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2
永市监处罚﹝2025﹞4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生产一批防爆接线盒:“单据编号:SCRW-2024-7-20-0005;存货编号:C03J0008;存货全名:AQX防爆接线盒IIC平盖(新款);规格型号:AH-G3/4-C-三通(大理石);数量:100只。”上述100只防爆接线盒已全部销售(附销售单),销售单价每只16元,合计1600元。 2024年8月13日,生产一批防爆LED灯:“单据编号:SCRW-2024-8-13-0001;存货编号:C07A0003-3;存货全名:防爆LED灯;规格型号:AQX-G8050-30W;数量:25只。”上述25只防爆LED灯已全部销售(附销售单),销售单价每只187.5元,合计4687.5元。2024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2份检验报告:J24-004-JD-19;J24-003-JD-34。”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对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异议,不提出复检。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100只防爆接线盒,销售单价每只16元,合计1600元;销售25只防爆LED灯,销售单价每只187.5元,合计4687.5元。故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的6287.5元。100只防爆接线盒,销售单价每只16元,合计1600元,25只防爆LED灯,销售单价每只187.5元,合计4687.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28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捌拾柒元伍毛整(6287.5元);二、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柒元伍毛整(628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87.5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