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何小琴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123MA75KJLH8R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贵强汽配城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处罚〔2025〕55号
经调查查明,该商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一辆箱货车上的黑衣男子处购买,以每瓶150元的价格购进嘉实多磁护,规格为4升5W-40的机油4瓶、以每瓶200元的价格购进规格为4升0W-40的1瓶;规格为4升5W-30的4瓶,自用了3瓶,合计金额1600元(9瓶)。此批产品均无索证索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此后,当事人以每瓶280元(嘉实多磁护,5W-40(4升))、每瓶370元(嘉实多极护,0W-40(4升)、5W-30(4升))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销售,但均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瓶。(嘉实多磁护,5W-40(4升),数量3瓶;嘉实多极护,0W-40(4升),数量1瓶;嘉实多极护,5W-30(4升),数量2瓶),共计6瓶; 2.罚款3000元 。
3000.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