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果与净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仕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AL1BX85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井城街道四通路14号草种场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2024]0113号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日用百货、成人用品、计生用品、玩具用品、电子产品、情趣用品等销售的公司,该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管理人员陈仕敏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通过与供货商微信交流,线上交易的方式分别购得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参茸补肾”和“肾黄金”各5盒到公司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参茸补肾”与“肾黄金”食品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食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参茸补肾”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2.23×10?mg/kg、“肾黄金”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为2.29×10?mg/kg。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上述“参茸补肾”与“肾黄金”当事人分别购进了5盒,进价为45元每盒,“参茸补肾”与“肾黄金”当事人分别销售了3盒,每盒175元。尚未销售的“参茸补肾”标明销售价为195元每盒,尚未销售的“肾黄金”销售价为158元每盒,涉案货值金额1756元,违法所得1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的事实;
3、《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及被扣押事实;
4、当事人销售的“参茸补肾”与“肾黄金”实物照片2张,证明产品的包装盒及说明书上均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事实;
5、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含有“西地那非”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7、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意见书》(独检行意〔2023〕7号)1 份,证明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当事人违法行为移交本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8、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1份(5页),证明陈仕敏为贵州果与净日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事实和案涉物品购进、销售的情况;
9、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独检刑不诉〔2023〕127号)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和当事人积极赔偿举报人(赖某)、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后果的事实;
10、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贵州果与净日用品有限公司监管信息结果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会敏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仕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罚款0.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3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