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057506416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玉林市内环路321-329号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13
(2019)浙0324民初35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
徐**,玉林市瑶成商贸有限公司,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蔡*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5
2019-11-21
(2019)浙03民终54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蔡*、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25
2019-06-18
(2019)浙0324民初35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与蔡*、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39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区市监处罚〔2026〕54号
一、 1、当事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市场管理分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公司的两名股东:蔡瑶(出资180万元,占比60%),任执行董事、经理;徐显高(出资120万元,占比40%)任公司监事。住所:玉林市东龙路25号三楼。 2、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玉林市市场监督理局依法对其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具体变更内容为:投资人变更:原投资人蔡瑶(所占投资比例60%);徐显高(所占投资比例40%)变更为蔡瑶:(所占投资比例17%);徐显高:(所占投资比例17%);徐良:(所占投资比例25%);周良孟:(所占投资比例41%); 3、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理局依法对其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具体变更内容为:(1)投资人变更:徐良:(出资额75万元;出资比例:25%),周良孟:(出资额123万元;出资比例:41%),徐显高:(出资额:102.0000万元;出资比例:34%)?变更为徐良(出资额:75万元;出资比例:25%),周良孟(出资额:123万元;出资比例:41%),徐显滔(出资额:102万元;出资比例:34%);(2)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变更前内容为:周良孟、徐显高;变更后内容为:周良孟、徐显滔; 5、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理局依法对其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具体变更内容为:(1)注册资本变更:原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变更为50万元;(2)投资人变更:周良孟:(出资额:173.31万元;出资比例:57.77%),徐良:(出资额:105.69万元;出资比例:35.23%),罗成:(出资额:21万元;出资比例:7%)变更为周良孟:(出资额:28.8850万元;出资比例:57.77%),徐良:(出资额:17.6150万元;出资比例:35.23%),罗成:(出资额:3.5000万元;出资比例:7%)。 二、 投诉人覃小群于2023年12月5日前往本局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现场投诉,材料为投诉书一份(原件;时间:2023年11.26);授权委托书三份(原件;时间:2023年11.26);身份证四份(复印件);房屋不动产权复印资料一份(共16页)。根据投诉人的上述投诉材料反映,其在网上查询到玉林市东龙路25号三楼被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盗用作为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时间长达11年之久。投诉人称,该处房产从建好一直是自己的住宅,与任何公司毫无瓜葛,房子的原房主为其父覃宏祺,共有人为其母黎玉兰,建于1985年左右,1987年搬入居住至今没有租赁过房子给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也不认识其法人代表。其父覃宏祺于2012年8月份去世后,2021年9月6日该处房产重新换了房产证,房产所有权的名字变更成黎玉兰、覃小群、覃士梅、覃士明的名字,投诉人请求彻查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撤销该公司的非法注册地址并给予重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1.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住所玉林市东龙路25号进行实地核查,该地点未发现当事人设立和经营的痕迹,该地点的一楼已出租,用于经营发廊,执法人员与现场见证人员韦玉葵、李芮媚(均为发廊经营者)在该地点的一楼张贴了一份《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玉区市监询通【2023】564-1号),同时拍照取证。 经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玉林市东龙路25号并非当事人的住所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将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2月26日,因当事人的公司住所已完成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变更后的公司住所玉林市内环路321-329号二楼进行现场核查,该地点同样未发现当事人设立和经营的痕迹,执法人员与现场见证人员在该地点张贴了一份《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玉区市监询通【2023】564-2号),同时拍照取证。 2.2023年12月5日,本局对投诉人覃小群(身份证号45250119550929****)作了一次询问笔录,根据该笔录内容所示,投诉“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企业登记注册的投诉人为覃小群本人,起因是覃小群的同学的朋友因与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曾寄了一份材料到该公司住所(玉林市东龙路25号),结果邮政部门
责令玉林浙商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千元。
3000.00元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2-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