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顺县鼓扬镇平价干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德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9MA6E4D1H3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鼓扬镇农贸市场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不〔2025〕16号
经查实,长顺县鼓扬镇平价干货店主要销售各类蔬菜和干货,消费者主要为农村集体聚餐的操办者及当地群众。为方便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经营地址位于长顺县鼓扬镇街上的长顺县鼓扬便民平价店购买了该台TCS型电子计价秤(产品编码:C241104414最大称量200kg,最小称量1kg,生产厂商: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用于店内蔬菜及干货的称重以便进行贸易结算,因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该台TCS电子计价秤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检定合格的情况下用于计量称重(贸易结算),直至2025年01月21日被我局查获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等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等事实;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证据五: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将该台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送检合格,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证据七: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真实身份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2
长市监处[2024]367号
经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红小米椒和线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08月14日从长顺县代化镇睦化村种植农户处进购。其中,红小米椒共进购10公斤,进购单价为8元/公斤,线椒共进购10公斤,购进单价格为4元/公斤,购进后于当日上架销售。因是从长顺县代化镇睦化村种植户购买,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进货发票和该批次红小米椒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资料。截止2024年08月16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红小米椒和线椒均已经全部销售完,红小米椒共计销售10公斤,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线椒共计销售10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虽然当事人开展了召回工作,但上述红小米椒和线椒已食用完未能召回产品,且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进货发票,无法计算成本,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货值金额:10×12+10×6=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2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椒和线椒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抽检相关材料、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申请复检和异议须知等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送达《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职责,经营者陈德怀现场陪同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的红小米椒和线椒的来源、数量、进购单价、销售单价等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资料及图片2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积极主动对不合格红小米椒和线椒进行召回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的事实。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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