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星阳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晨豪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CCMJFP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河头村上片10号(二楼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1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生产货号X5精品童鞋(儿童皮凉鞋)40双,售价16元/双,至案发,售出38双,无偿提供样品2双用于抽样检测,其中1双送检,1双备样(已丢失),产品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76元,同日生产货号A25精品童鞋(儿童皮凉鞋)200双,售价15元/双,至案发,售出198双,无偿提供样品2双用于抽样检测,其中1双送检,1双备样(已丢失),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40元,违法所得共计47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抽样检测,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且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是标准指标的2倍以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要求复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截至案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但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是标准指标的2倍以上,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处罚款4732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截至案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涉货值金额较小,但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是标准指标的2倍以上,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处罚款4732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2元。
4732.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