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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锦达轩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香注册资本:2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2MAB3AFBX5G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温家沟村西川口21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农﹝兽药﹞罚﹝2024﹞14号
2024年7月4日13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本部门双随机“回头看”工作安排,向延安锦达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其门店痢竿见影(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组合(头孢噻夫钠+植物血凝素专用稀释粉)2盒、牛羊猪红弓血虫净(磺胺间甲氧嘧啶注射液)组合(三氮脒+多西环素+免疫蛋白专用增效粉针)2盒、灭蚤王31瓶内外包装无任何批准文号。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对销售兽药产品拍摄5张照片作为物证,拍摄检查照片2张。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兽药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应当认定为假兽药,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兽药。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辽宁省盖州县万福镇的某人(不知其真实姓名),从其手中购进灭蚤王1箱,50瓶/箱,自用9瓶,不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销售10瓶,剩余31瓶,售价是6元/瓶,货值金额246元,违法所得60元;购进牛羊红弓血虫净3盒(每盒有两种产品),销售了1盒,剩宇2盒,售价60元/盒,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60元;购进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专用稀释粉2盒,未销售,售价55元/盒,货值金额是110元。货值金额共计536元,违法所得12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兽药部分第2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属于较轻情节,应当给予“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货值为536元,符合较轻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兽药产品灭蚤王31瓶、痢竿见影(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组合(头孢噻夫钠+植物血凝素专用稀释粉)2盒、牛羊猪红弓血虫净(磺胺间甲氧嘧啶注射液)组合(三氮脒+多西环素+免疫蛋白专用增效粉针)2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罚款1608元;以上罚款共计1728元。
1608.00元
延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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